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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对应县级部门 |
清单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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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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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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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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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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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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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保修期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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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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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的;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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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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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或者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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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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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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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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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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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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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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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区域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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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紧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申请的审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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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增 |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其他行政权力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
√ |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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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3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资料移交备案 |
√ |
取消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已删除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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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4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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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0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
√ |
取消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改)已删除原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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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行政处罚 |
√ |
取消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已删除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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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1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
变更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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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9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 |
变更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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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68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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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69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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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8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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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8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第五十三条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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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8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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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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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4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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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4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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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4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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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2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或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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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31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 |
√ |
变更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人经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行政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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