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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对 应 州 直 部 门 |
清 单 序 号 |
当前情况 |
调 整 方 式 |
调整原因 及依据 |
调整后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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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类 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 注 |
权 力 类 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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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市 |
县 |
省 |
市 |
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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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 应 急 管 理 局 |
新 增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
行 政 处 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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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 应 急 管 理 局 |
3474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变 更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
行 政 处 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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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 应 急 管 理 局 |
3475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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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 应 急 管 理 局 |
3476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监理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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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 政 处 罚 |
矿对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为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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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 应 急 管 理 局 |
3477 |
行 政 处 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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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 应 急 管 理 局 |
3478 |
行 政 处 罚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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