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凉山州住房保障领域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凉住建发〔2020〕8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冕宁县实际情况,制定《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征求意见稿”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实施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征求意见稿”实施的态度。
2.对“征求意见稿”实施最关心的问题。
3.“征求意见稿”实施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种利益诉求。
4.“征求意见稿”实施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5.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期
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内可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向牵头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反映(为保障各方意见的有效性,请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及户籍地址)。
六、联系方式
1.牵头单位:冕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王俊秋
联系电话:0834-8694922
收件地址:冕宁县高阳街道西街119号住建局205办公室
电子邮箱:2539559178@qq.com
2.风险评估单位:凉山国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普波
联系电话:19181521536
电子邮箱:85113287@qq.com
附件:
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凉山州住房保障领域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凉住建发[2020]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住房保障方式主要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己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分级审核公示,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限定保障对象,限定保障标准,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退出、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公租房(如学校公租房、人才公寓等)需建立公租房管理台账并及时向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县无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未享受公共租赁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或政策性住房。
3.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及其他经营性房产、地产且自申请之日5年内未转让过住房和其他房产、地产的住房困难家庭。
4.申请人收入符合当年限定的保障标准。
5.其他符合要求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外来务工者、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工资表;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
2.入户调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公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应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十条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乡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在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汇总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15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当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已有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按公开摇号确定的房号租赁,当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户多于所供房源的,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人和所租赁房屋。
第十三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的家庭,由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其核发《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通知单》,凭通知单办理相关租赁手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的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批准取得租赁资格后,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入住。租住期满后,相关部门对承租户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在收到书面搬出通知15日内搬出。承租户逾期不退出房屋的,按照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的,强制搬出。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房所有权归冕宁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其租赁管理。承租户入住后应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户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和法律责任。承租户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以补偿。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额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退出和回收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如确需退出的,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执行。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相应租金后回收:
1.进行转让、交换、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租房家庭申请人死亡且其家庭不符合租赁条件的;
4.承租户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5.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6个月以上的;
6.在租赁期内购买或自建住房和经营性房产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赁的住房和所发放的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租赁补贴发放全过程,在其申请受理、评议公示、资格审核、摇号租赁、退出等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负责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财政、民政、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冕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我县此前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冕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