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冕宁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施工技术水平,减少城市环境噪声、粉尘和施工废水污染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征求意见稿”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实施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征求意见稿”实施的态度。
2.对“征求意见稿”实施最关心的问题。
3.“征求意见稿”实施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种利益诉求。
4.“征求意见稿”实施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5.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期
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7月3日(共30日)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内可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向牵头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反映(为保障各方意见的有效性,请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及户籍地址)。
六、联系方式
1.牵头单位:冕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白于樊
联系电话:15378509816
收件地址:冕宁县高阳街道西街119号(住建局201办公室)
电子邮箱:1173409462@qq.com
2.风险评估单位:凉山国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俊杰
联系电话:13881577774
电子邮箱:497667014@qq.com
附件:《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施工技术水平,减少城市环境噪声、粉尘和施工废水污染,促进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住建部〔2024〕18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品混凝土是指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楼)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冕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管理局、冕宁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应用。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批,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混凝土成品质量。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预拌混凝土现代运输服务体系。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在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指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下同。)进入城区,应依法办理通行手续,并遵守入城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车,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关于推广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冕宁县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凡混凝土一次性使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所有国家投资项目(房建、市政项目,交通、水利、能源大中型以下项目)、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厂房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城镇、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主体结构部分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自住自建房主体结构部分鼓励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按商品混凝土价格进行造价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表明等级标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按要求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书面供需合同,并作为建设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件之一。未经批准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开工、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配套设置预拌混凝土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由相应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认定;
(四)其它确需在现场搅拌的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在浇注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混凝土运输车停车场地,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比选和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混凝土价格按我县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计入。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依照合同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向合同方供应商品混凝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单方面原因造成另一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因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法现场设置搅拌站、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应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解释权归冕宁县人民政府。
冕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日